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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手册

时间:2016-05-05 16:15:00


前  言

    为规范政务工作,提高机关效能,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服务,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的部署要求,编制了《便民服务手册》。
    《便民服务手册》以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为宗旨,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作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经办业务、业务流程、服务措施等,力求满足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需求。
    《便民服务手册》贯穿了以人为本、科学合理、依法高效的原则,以求既方便服务对象办事,又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尽责、便捷、高效”是我们的工作定位。提升服务水平是永不竣工的工程。全系统工作人员要按照《便民服务手册》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推行人性化服务,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
    由于编制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疏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办公地址、服务电话
机构 办公地址 服务电话
局办公室 县政府一楼西 0398-7876397
公务员股 县政府一楼东 0398-7188865
工资福利股 县政府一楼西 0398-7188869
事业单位管理股 县政府一楼西 0398-787880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县政府一楼西 0398-7878801
就业股 县政府一楼西 0398-7878801
调解仲裁管理股 县政府一楼西 0398-7188870
社会保障股 县政府一楼东 0398-7878702
劳动关系与职业能力建设股 县政府一楼东 0398-7878703
劳动保障监察股 县政府一楼东 0398-7878703
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中医院对面 0398-7872175
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西关原土产公司院内 0398-7873847
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工商银行四楼 0398-7878097
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东花坛西100米 0398-7870062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西关原土产公司院内 0398-7873849
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中医院对面 0398-7881811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 东花坛西100米 0398-7879768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新建路原城关派出所三楼 0398-7873177

养老保险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35号)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
    (五)《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六)《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七)《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八)《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
    (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 第14号)
    (十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
    (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文件)
    (十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十四)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 知》(豫劳险[1998]37号)
    (十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89号文件)
    (十六)《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件)
    (十七)《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试行意见>的通知》(三政[1987]109 号)
    (十八)《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人事局等五单位<关于集体企业退休基金社会统筹试行意见>的通知》(三政[1988]123号)
    (十九)《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办[1998]41号)
 
 
    ※业务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参保单位(含私营企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证书、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参保管理窗口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审查符合参保条件的,进行计算机录入。
    (三)计算机录入后,参保单位持复核过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再到参保管理窗口,由经办人打印出《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登记表》,交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带回存档。
    二、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单位分户、兼并手续?
    (―)分户
    由于原参保单位体制变化或在体制不变时因管理需要,需要分户参保的,由原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分户申请,并提供新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体制不变时分户,参保单位只需写出书面申请),到参保管理窗口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分户手续。
    (二)兼并
    由于参保单位体制变化,需要合并参保户头的,由兼并单位提出书面兼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批准兼并文件,报参保管理窗口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同意后,办理兼并手续,同时注销被兼并单位。
    (三)以上各项业务手续办理前,一方或双方单位有欠费的,要先行清欠,如暂时不能清欠的,双方单位应达成解决协议,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
    三、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停保、注销手续?
    (一)参保单位由于破产、撤消、解散、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管理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管理窗口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管理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注销社会养老保险登记的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核准后注销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件。同时,按照参保职工个人的去向和意愿,为职工办理转移、续缴手续。
    四、城镇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一)由参保单位填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人填报《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申报表》),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档案的要同时携带档案及招工表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要同时携带营业执照)到参保管理窗口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查合格的进行个人资料计算机录入。
    (二)计算机录入后,参保单位或个人持参保管理窗口审核过的《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到综合业务窗口对录入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参保单位或个人持综合业务窗口复核过的《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到参保管理窗口由经办人打印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登记表》,交参保单位或个人带回存档。
    (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时需要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1)2002年前从企业调入职工,参保单位要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台帐或人事部门行政介绍信,经办人要审核职工调入时工资套改表,职工历年考核表等手续是否规范完整。
    (2)2002年以后从企业调入的职工,参保单位必须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留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无增人计划卡的在参保申报表注明临时人员,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本地同城流动
    由参保单位填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一式四份报综合业务窗口和参保管理窗口审核、复核后办理流动手续。
    (二)本地跨县(市)区流动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调入单位及调入地养老保险中心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联系函上必须详细注明调入单位的名称、单位代码),到调出地养老保险中心领取一式四份的“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以下简称“转移表”)。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转移表”时应先由调出单位盖章,然后到调出地养老保险中心办理调出手续。调出地养老保险中心经办人员在计算机业务系统做流动业务办理。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把“转移表”交调出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三份“转移表”加盖调入单位印章后,到调入地养老保险中心办理调入手续。
    (三)统筹范围外转出
    1、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一式四份报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审核。然后,审核过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到参保管理窗口复核人处复核后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到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流动手续,由经办人为其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如同意接收,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养老保险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4、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统筹范围外转入
    1、参保人员转入前,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携带参保人员档案和身份证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综合业务窗口审核,如有单位需加盖单位印章。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在收到我中心的同意接受联系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至我中心。
    4、在异地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参保单位或个人在综合业务窗口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到帐查询窗口查询转移基金是否到账,如基金到账,到帐查询窗口经办人要在接续信息表上注明并签章。
   5、基金到账后,参保单位或个人要填写《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经审核、复核后到综合业务窗口办理调入手续,由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对个人资料进行计算机录入。
   
    ※服务措施
 
    1、服务大厅设立了7个业务窗口,彻底实现了所有业务“一站式”办结,每个服务窗口都配备了统一的办理业务内容的标示牌、职工姓名工号和岗位职责的桌牌、印有政策指南和联系电话的“便民服务卡”,另外还设置了休息处、查询机、饮水机等便民设施。
    2、楼梯装有扶手,方便退休老人上下楼。楼梯口设立有意见箱,便于收集参保人员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单位院子内一楼的政务公开栏内有楼层办公平面示意图以及各股室的工作职责和联系电话、业务办理流程方便办事群众。
 
 
失业保险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
    (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业务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1)参保单位为事业或企业类的,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参保单位留存,一份由征收科室留存),经失业保险中心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单位参保登记。
    (2)参保单位为个体、私营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应携带4项手续(①所在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法人及雇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法人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④门市公章或者税章。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并且要求办理参保的门市法人和雇工都需到场,还须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表》、《法人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参保单位留存,一份由培训室留存),由失业保险中心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单位参保登记。
    2、如何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1)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职管员处,并按照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相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职管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凭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3)职管室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对审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银行存折》。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4)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就业登记证时,应携带身份证和求职证明等材料,女性失业人员应由当地乡镇(街道办)出示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服务措施
 
    1、建立首问责任制。在接待群众来访时,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耐心的答复。
    2、实行限结办理制。
    (1)对符合条件前来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的群众,给予当天办理,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和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细致的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和理由。
    (2)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自申请之日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3)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办理参保失业保险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群众举报涉及有关社保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及时答复举报人。
    4、设置群众意见箱,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对待意见及时采纳。
    5、在中心办公室内,为前办事的群众,免费提供手机充电及饮水服务。
 
医疗保险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卢氏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三)《卢氏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四)《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五)医疗保险其他相关文件
 
    ※业务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用人单位持单位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编制册、工资表,认真登记填写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电子信息录入办理。
     3、新参加或试用人员按人事部门录入或调动材料办理医保接续手续。
    (二)城镇居民如何办理续保参保手续?
    续保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持户口薄、身份证、医保证到户口所在地定点医院进行续保参保缴费。
    (三)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医疗保险金?
    1、持本单位上年度十二月份所有人员工资表到医保中心征稽室进行稽核。
    2、持征稽室开具的缴费计划到信息室开具缴款单。
    3、持缴款单到工商银行缴费后将工行出具的进账单交回医保中心,由开票稽核人员核对后分解个人账户。
    (四)医保卡挂失、补办需要哪些手续?
    持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医保中心财务室缴费,然后持缴费单、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信息管理室进行挂失、补办。
    (五)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1、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先到医院办理住院证,持住院证、医保证和医保卡到医保中心登记,经审核无误后盖章登记,进入医院住院程序。
    2、需要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应持医保证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然后持《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医保中心办理《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情况核实表》,进行备案登记。
    (六)流动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由县外转至县内(转入)
    (1)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医保中心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医保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我县转移接续条件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本人或委托人在原参保地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后,将参保凭证和变更信息表等手续交由现在工作单位,到医保中心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由县内转至县外(转出)
    (1)本人或委托人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前将医保证和医保卡上交医保中心;
    (2)本人或委托人在上交医保证和医保卡5个工作日后,持新参保地出具的联系函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调动手续复印件(或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到医保中心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医保中心在审核参保人员的所有材料后,对符合我县转移接续办理条件的,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和变更信息表等手续。
    (七)如何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1、需要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职工持身份证和一寸照片3张到医保中心领取《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登记表》;
    2、持该表到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中心、用人单位盖章;
    3、将《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登记表》、安置地户口簿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房产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因公外派工作的职工须提供派遣单位和安置地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送交医保中心(需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异地安置人员,需填写个人申请并加盖单位盖章,提供本人账号复印件)。
    (八)如何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病手续?
    参保病人每年7月到医保中心领取《卢氏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登记表》,如实填写内容并由相关单位盖章,按照有关说明准备材料,将相关材料和申请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医保中心审核,9月1日后到医保中心查询结果并领取《卢氏县门诊重症慢性病特殊手册》,对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脏器移植、恶性肿瘤三个病种开通绿色通道,备齐材料,随到随办。
    (九)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如何进行报销?
    1、在县内住院的参保病人持住院证和医保卡到医保中心登记盖章,出院时在所住医院直接报销。
    2、在县外住院的参保病人出院后需把参保病人的身份证、住院发票、住院汇总明细单、出院证、病历复印件、《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情况核实表》、工商银行账号等材料送交到医保中心审核,由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后将报销费用支付其工行卡上。
 
    ※服务措施
 
    1、将城镇职工由按季度报销改为按月报销,切实方便了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
    2、开通了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绿色通道”,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脏器移植、恶性肿瘤患者可随时向县医保中心申请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  
    3、将补办医保卡由原来的“先到我中心挂失,三天后再补卡”改为“挂失后直接补卡”,缩短了补卡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4、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将以前“县外就医必须开具转诊转院手续”改为“在三门峡地区以内就医的参保患者,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切实方便了广大参保患者。
    5、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特事特办。
 
劳动就业管理服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劳动法》
    (二)《就业促进法》
    (三)《档案法》
    (四)《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业务知识问答
 
    一、职业介绍服务项目有哪些? 
    (一)设立下岗失业人员档案; 
    (二)现场招聘(免收求职人员任何费用); 
    (三)日常推荐就业服务、信息匹配; 
    (四)优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特别就业服务; 
    (五)劳动法知识、就业政策、面试求职技巧宣传活动; 
    (六)专场招聘会服务; 
    (七)人才免费入库及刊登求职信息; 
    二、求职者如何办理求职? 
    (一)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均可进入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求职登记; 
    (二)求职者到市场求职需向本市场有关工作人员出示本人相关有效证件(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职称证、荣誉证等),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个人简历一份; 
    (三)真实准确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不得随意夸大、编造成绩、荣誉、学历等,严禁提供虚假证件; 
    (四)所有求职者一律免费登记,根据求职意向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三、用工单位如何招聘员工? 
    (一)用工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市场审核后填写用人登记表; 
    (三)求职人员持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开具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到用人单位面试,无论面试成功与否,都应在有效期限内将推荐信回执反馈人力资源市场。 
    四、如何办理创业培训证?
    (一)报名条件:
  1、凡有志创办自己的企业或正在创办个体民营企业的人员。
  2、下岗失业职工、尚未就业的人员等均可享受免费培训。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4份、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4份、身份证明4份、低收入证明4份。
  (三)办事程序:
  经审验合格,填写学员登记表后即可参加培训。
    五、如何办理档案管理及人事关系代理?
   县级档案管理业务主要对象为大中专毕业、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单位在岗在职人员及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在岗人员。
    (一)人事档案调入
  受理地点: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受理
    提交材料:
  1、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可选其一)
  2、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
  3、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时,需提供被调档人姓名、现工作单位及档案所在地单位全称。
   服务流程:
   1、由本人携带有效证件至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开具商调函后,将商调函交原档案保管机构,原档案保管机构将档案通过机要方式寄至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
  2、在卢氏县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由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开具调档函,由企事业人事部门负责调取至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
    3、个人档案原则上不允许自带,原档案管理机构已将档案交由个人转递的,档案需完整密封交至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如档案已拆封,不予受理)。
   (二)人事档案调出
  受理方式: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受理
    提交材料:
  1、原个人委托协议书(因私代管)
  2、档案接收单位开具的调档函
  服务流程:
  1、企业职工: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1、2; 
  2、因私代管: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1、2; 
  3、档案转至外省市的,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密封后,由调档人负责邮寄,如需机要邮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协调,邮寄费由个人承担。 
  (三)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者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受理地点: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受理
    提交材料:身份证 
    办理对象:卢氏县户籍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零散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档案交至人力资源市场,并填写《个人托管档案材料清单》;
  2、签订《个人档案代管协议》;
  3、个人凭《个人档案代管协议》和档案回执,至卢氏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手续。
  (四)政审
  受理方式:大厅受理
    提交材料:身份证
    服务流程:
  1、本人凭身份证至人力资源二窗口查询个人人事档案是否在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保管;
  2、个人档案在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的,经查阅相关档案内容,当场开具政审证明。 
    (五)出具档案代管、成绩单复印等相关证明
   受理方式: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受理
    办理对象:人事档案代管在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的
   提交材料: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
    服务流程:
    1、凭单位介绍信、劳动合同、身份证至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查询档案代管情况,并现场出具相关证明。
    2、因私代管、灵活就业人员等非在职员工,可直接凭身份证按以上流程办理。
    六、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县人员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卢氏县人力资源市场申请;外地户籍人员到常住地村(社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由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查,复审通过后到县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就失业登记证》。
    (一)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
    1、携带劳动者本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直接到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办理。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盖公章复印件1份);
    3、劳动合同书(盖公章复印件1份);
    4、劳动者有效居民身份证(盖公章复印件1份);
    5、盖公章花名册一份(姓名、性别、年龄)。
    个人:携带本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有效身份证及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进行登记,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表》各1份。
    1、个体工商户提供当年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稳定就业者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3、灵活就业者提供证明其就业的劳务协议。
    村(社区)经过初审,开具常住地证明和就业认定证明各1份,由经办人员签字(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工作人员),加盖村(社区)公章后报办事处劳动保障民政所,劳动保障民政所审核后(经办人在居住证明和就业认定证明上签字并盖劳保所公章)签字盖章。
    换证的收回原证件。
    (二)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者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社区开具的常住地证明及未就业证明各1份。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生劳动力(毕业、肄业生)提供本人毕业证(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注: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村(社区)负责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表》进行初审后签字盖章报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劳动保障监察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七)《失业保险条例》
    (八)《工伤保险条例》
    (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十一)《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十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十三)《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十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十五)《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十六)《工人考核条例》
    (十七)《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十八)《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十九)《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二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二十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业务经办流程
 
    一、举报投诉案件主要流程是什么?
    (一)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1、投诉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书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被举报、投诉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3、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投诉流程:
    1、举报、投诉人对劳动违法行为可采用当面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等形式,应具备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2、对符合举报、投诉条件、材料齐备的举报、投诉,予以登记受理,按规定程序处理;对举报内容不祥、材料欠缺的告知补充相关材料后再予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告知向有权限处理的机关反映;信函举报的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处理或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限的机关反映。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一是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三是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四是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五是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六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七是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四)办理时限:
    接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批准,批准之日为立案之日。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的,或违法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不予受理。对依法不予立案的举报投诉,提出不予立案意见,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批准后,告知举报投诉人不予立案的原由。
    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出入证、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
    (二)办理程序:
    1、登记立案:对举报投诉、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事实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审批。
    2、调查取证:立案后,由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3、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决定撤案;或进行补充调查;或移交有关管辖权限的机关处理;
    4、行政处罚告知: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进行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对陈述申辩中反映出的新情况应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连同案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按规定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
    6、送达: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办理时限: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工作流程有哪些?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年度年末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清册、劳动合同书、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招用工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以及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表、劳动保障年审手册。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接到年审通知(通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相关表格和资料,并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准备申报材料; 
    2、用人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情况给予登记,返回年审手册。对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查处。
    (三)办理时限:用人单位报送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查办结,材料不全的待补全材料后审查办结。
    ※服务措施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认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畅通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实行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案有果;对网上举报投诉案件,落实责任,实行领导督办,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二)公开业务办理流程。
    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制度、办案流程等公开上墙,使服务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职能职责、办事流程一目了然。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将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发送宣传资料,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建立快速处置机制。
    加快劳动监察“网络化、网格化”建设,将监察职能下移,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进行动态监控,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动态的管理机制。做到“一地投诉举报,区域联动受理”,就近就便为劳动者提供高效的维权服务。
    (四)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和实行实名制管理,积极推进工资保障金制度等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提升办案质量和效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劳动保障监察“五公开”和“十不准”,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和网络预情监控,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严格落实日常巡查、重点监控、应急值班等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力争做到受理投诉举报办结率100%、交办案件回复率100%、企业和劳动者投诉反馈率100%。
 
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工伤保险条例》
    (三)《河南省工伤生育保险办法》
 
    ※业务知识问答
 
    一、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参保时间: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间非盈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自单位成立30日内,向卢氏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登记。
    (二)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参保行业风险大小划分为0.6%、1.2%、2.0%三个档次。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总额。
    (三)缴费数额计算: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月数。
    (四)申报登记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单位近期发放的工资花名册;
    5、《社会保险登记表》(纸质及电子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五)人员变更登记手续:已参保单位出现人员增加变化的,参保单位需填写、提交《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
    二、如何办理工伤登记?
    (一)工伤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垫付治疗费用,并在10日内(工亡事故48小时内)向卢氏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进行工伤事故备案,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二)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4、职工因工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到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工伤保险关系变动登记
    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到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变动登记,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表3)。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的审核与验证的规定有哪些?
    (一)资格审核及审核对象
    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进行待遇审核时,要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资格审核的对象,即待遇享受人员包括:
    1、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2、视同工伤(亡)职工;
    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4、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职工。
    (二)待遇资格审核的内容
    1、工伤(亡)认定结论;
    2、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本人的参保情况、单位缴费情况;
    3、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
    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资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工伤保险待遇资格验证有哪些规定?
    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对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验证对象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所有人员。
    用人单位每年6月份按要求填写《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调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将于次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四、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规定有哪些?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内容。
    (一)审核医疗(康复)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用药清单、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医技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书原件;
    5、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化验及医技检查结果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门诊病历(要有详细的病情和诊疗记录);
    6、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原始票据;
    7、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按规定提供需要的资料;
    8、转诊转院、康复、旧伤复发治疗的,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6)、《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8);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的公章,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的内容
    1、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
    2、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  
    3、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
    4、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审核的内容
    1、住院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否经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同意;
    3、票据是否符合财务报销规定;
    4、是否符合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5、是否符合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
    6、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拒绝支付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不支付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
    2、未经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同意,擅自转诊转院的;
    3、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
    4、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5、不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原始票据;
    6、超出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的费用。
    五、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规定有哪些?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配置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后,工伤职工选择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安装辅助器具,由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结算。
    未经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和违反工伤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六、伤残待遇审核的规定有哪些?
    伤残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内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伤残待遇审核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生活护理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五)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据、《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承诺书》;
    (六)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按规定提供需要的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七、工亡待遇审核的规定有哪些?
    工亡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工亡待遇审核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火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按规定提供需要的资料;
    (七)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死亡的、提交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需提供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5、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6、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7、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
    8、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八、停止和恢复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有哪些?
    (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1、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
    2、违反工伤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
    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拒不提供生存证明等有关材料的;
    5、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6、其它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死亡、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
    7、拒绝治疗的。
    (二)终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三)恢复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
    2、其他恢复享受待遇条件的。
    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定有哪些?
    (一)报送资料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将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料进行初审,并按A4纸大小规格整理(原件小于A4纸的,粘贴于A4纸上,原件大于A4纸的,缩印为A4纸大小。),于每月15日前报送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二)审核待遇
    参保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在1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将参保单位留存联返参保单位。对材料不齐全的,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待遇审核手续。
    (三)待遇支付
    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依照核定的待遇标准和数额,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于次月30日前支付相关费用。
    十、如何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登记?
    (一)参保对象和参保时间: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间非盈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自单位成立30日内,向卢氏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登记。
    (二)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数额计算: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月数。
    (四)申报登记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单位近期发放的工资花名册;
    5、《社会保险登记表》(纸质及电子版)、《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
    (五)人员变更登记手续:已参保单位出现人员增加变化的,参保单位需填写、提交《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
    十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规定有哪些?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1、门诊产前检查支付限额500元。
    2、自然分娩 (包括手法助产) 支付限额1200元;助娩产支付限额14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2800元。上述三种分娩方式的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的床位费用、 发生的生育常见并发症和产后访视的费用。自然分娩、助娩产和剖宫产前后发生的生育少见并发症、输 (精) 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1400元。
    3、门诊流产支付限额160元;住院流产、引产支付限额800元 (含住院床位费用) ;放置 (取出) 宫内节育器 (含普通环,限价25元) 支付限额80元。
    (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产前检查、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支付。
    十二、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待遇结算规定有哪些?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一)参保职工应于妊娠3个月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持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选择1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经办机构相关手续,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二)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在本县转院或者转往外地诊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后,报经办机构备案;急诊急救的可先转院,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三)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在妊娠3个月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选择当地1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高于支付限额的,经办机构按支付限额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低于支付限额的,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职工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需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汇总上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报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十三、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规定有哪些?
    (一)报送资料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将生育职工享受待遇资料进行初审,并按A4纸大小规格整理(原件小于A4纸的,粘贴于A4纸上,原件大于A4纸的,缩印为A4纸大小。),于每月15日前报送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二)审核待遇
    参保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在1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将参保单位留存联返参保单位。对材料不齐全的,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待遇审核手续。
    (三)待遇支付
    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依照核定的待遇标准和数额,生成《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于次月30日前支付相关费用。
   
    ※服务措施
 
    1、实行大厅值班制度,为参保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各经办岗位遇到的问题。
    2、公开业务经办流程,公开岗位职责,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3、加强窗口服务,实行差别作息时间,方便群众。
    4、整合岗位资源,实行代受理工作制度方便群众。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办事效率,更好为群众服务,使来单位办事群众,能一次性办结,根据单位相关业务的联系性,整合资源,建立代受理工作制度。在办理业务时,当受理人办理业务时,由于工作量的限制造成不能在有限时间内完成的,由科室其他人员应配合完成,外出时首先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然后将工作委其他人员办理,返岗后,及时交待工作进程。对不能委托办理的业务,要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的具体时间及所需材料。            
    5、强化服务水平,设立咨询电话,方便群众。
    6.对外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结。举报监督电话:0398-7876397  0398-7881811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就业促进法》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
    (四)《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230号)
    (五)《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六)《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 
 
    ※业务知识问答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有哪些?
    2014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有哪些规定?
    2014年新政策关于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相较于以往有所调整,其中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农村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
    三、如何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一)借款人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创业培训证原件,到担保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
    (二)申请表填写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电话通知贷款人,对照营业执照到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核。
    (四)担保人必须是由财政全供统发工资的在职职工一人。借款人和担保人持有效证件到县财政局社保股办理手续,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创业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回担保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服务措施
 
    1、“绿色通道”服务。担保中心小额贷款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和“保姆”式服务,对老弱病残人群,优先办理,提供快捷服务,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限时办理。
    2、走访服务。对于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相关责任人上门走访,现场协调处理。 
    3、信息查询服务。群众可通过公示栏、宣传栏、因特网、档案查阅等形式,了解关于自己申请无息贷款的一些基本信息。 
    4、业务咨询服务。担保中心设咨询台,现场解答,同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
    (七)《卢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执行业务经办流程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怎样参加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有哪些?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哪些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除省、市财政外,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50元。县、乡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五、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多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县财政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
    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七、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有哪些规定?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每年将对待遇领取人员生存情况进行稽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稽核的待遇领取人将暂停发放待遇,待待遇领取人参加稽核后一并补发相关待遇。
    九、虚报冒领养老金将如何处理?
    在稽核过程中,县人社部门对经查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人员,将督促各乡(镇)及劳动保障民政所追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经查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且拒不退回骗取养老金的人员,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服务措施
    1、对在稽核过程中,待遇领取人因患病、残疾等原因无法到场认定的,稽核人员要采取登门入户的方式进行稽核
    2、对待遇领取人因外出不能到场认定的,采取影像认定、通话认定和限期到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等灵活方式进行稽核。
 
事业单位管理股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三)《中共三门峡市委组织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人社事业〔2012〕18号)
 
    ※执行业务经办流程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流程: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主要流程为: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
 
    ※服务措施
 
    利用电视、广播、网站等渠道广泛发布招聘工作信息。
 
 
社会保障股业务篇
 
    ※业务知识问答
 
    一、企业职工如何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每月1—10号申请退休人员到养老保险中心打印人员信息表并携带本人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在人才市场存放的人员,到社会保障股出具调档函调阅)到人社局社会保障股申请办理,经核对人事档案信息后,发放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申请人填写后到所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经人社局社会保障股审核审批后送养老保险中心计算待遇。
    二、申请企业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火化证明(需提供发票,未火化人员提供死亡证明)
    (二)死亡证明(由所在村或居委会出具,乡劳动保障民政所加盖公章,需有经办人签字)
    (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单位证明
    (五)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等劳动关系相关资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事业单位提供编制台帐,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
    (七)现场证人证言
    (八)其它资料
    四、申请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五)诊断证明复印件
    (六)委托书
    (七)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失业保险条例》
    (七)《工伤保险条例》
    (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业务知识问答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二)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合;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三)本委管辖范围:
    1、县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县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4、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二、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一)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二)其它材料:
     1、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
    2、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当申请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委也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一)收到仲裁申请,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受理仲裁申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
    (四)仲裁委收到答辩书,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五)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具体地点;
    (六)开庭——开庭后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结束辩论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七)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如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注明: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裁决应在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15日。
 
    ※服务措施
 
    1、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凡属本岗位负责的业务,必须及时、准确、无误认真办理,不允许发生推诿扯皮现象,不允许与服务对象发生正面冲突。
    2、工作时间内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接待服务对象有热心、诚心、耐心;主动、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3、本部门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委托或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岗位人员及时代岗,代岗人员依代岗职能履行职责,坚决禁止空岗情况的发生。
 
工资福利股业务篇
 
    ※执行业务知识问答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一)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到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申报,并通知本人。
    (二)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核准申报职工信息,所在单位在工资离退休软件里出具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和离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一式四份)。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报经批准退休。
    (三)《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管理系统》在职人员转退休的操作流程:
    1、在《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管理系统》中点击主界面中的【在职人员信息】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选择欲退休人员,点击【转退休】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录入退休类别、退休时间、退休原因、在点击【转退休】按钮,此时该同志的信息从在职库中转入到退休库。
    2、退休办理审核:点击主界面中【离退办理】按钮进人离退休办理窗口,认真核对退休前和退休后的工资基数,如信息不正确点击【修改】,可录入修改一些信息,在点击【保存】【审核】按钮,如信息正确点击【审核】按钮完成退休办理审核。
    3、打印退休审批表:点击主界面中【管理表打印】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可打印出退休审批表。
    二、在职职工工资审批主要流程是什么?
    在职职工工资审批主要流程为:
    (一)携带U盘到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下发数据
    (二)打印工资表
    (三)到工资福利股审批(审批时须带考核本、工人等级证、最后一次调资表、上报盘)
    (四)审批
    三、机关事业单位病故或牺牲人员领取抚恤金、遗属补助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抚恤金相关材料
    1、单位开具关于XX同志领取抚恤金的报告,报告需要说明以下事项:
    (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火化时间、死亡原因(因病或因公死亡)。
    (2)生前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金额。
    2、火化证明原件。
    3、生前一个月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请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相关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在工资离退休软件里打印)。
    2、死亡证明。
    3、火化证明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5、享受补助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
    6、提供供养人和被供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的首页和副页)
    7、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和供养关系证明(证明需要说明以下事项:被供养人与供养人系直系亲属关系,被供养人自身无经济收入来源,依靠供养人的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城镇户口的由居委会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农村户口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加盖乡镇民政部门公章。
 
劳动关系与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标准》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下发的年度鉴定工作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
 
    ※业务知识问答
 
    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须提交哪些材料?
     1、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2、学历证明、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照片2张。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一)根据年度鉴定需要制定计划
    (二)报名审批
    (三)考前准备(考场、试卷、考评员)
    (四)鉴定实施(理论试题、技能操作)
    (五)核发证书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严格按照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文件执行,具体为:
    (一)初级(五级)A类160元;B类145元;C类125元。
    (二)中级(四级)A类190元;B类160元;C类145元。
    (三)高级(三级)A类235元;B类220元;C类170元。
    (四)技师(二级)290元。
    (五)高级技师(一级)340元。
 
公务员管理股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业务知识问答
 
    一、公务员科员职务是如何确定的呢?
    由用人单位写出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怎样备案?
    由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考核结果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
    三、受党、政纪处分的公务员及被立案调查的公务员如何备案?
    由县纪委、监察局将受处分人员的处分文件或立案通知书等材料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落实相关措施。
    四、如何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办理?
    在接到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有关录用的红头文件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办理新录用公务员上岗手续。
 
就业股业务篇
 
    ※执行业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业务知识问答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何办理?
    (一)本人填写。(注意:必须填写应聘意见、本人签字。)
    (二)签约单位填写、盖章。(提醒单位:填写必须全面。有人事权的单位:有能力接收毕业生机要档案和户籍的单位,一般是除北京、天津、上海等以外的国企,在盖章那两栏中左边那栏盖章就行;如单位无人事权(私企一般都没有,私企一般是委托某个单位,如委托XX人才交流中等来接收机要档案的),则还需在右边那栏处加盖档案转寄单位也就是委托单位的公章。)
    (三)学校盖章。先对协议书进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业务篇
 
    ※执行业务经办流程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何要求?
    (一)办理条件:符合市人社局当年印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意见”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所需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简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一览表、任现职个人总结、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聘书、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简表、继续教育证、外语、免试材料、奖励证书、论文、单位证明、原职务评审表,破格人员附破格人员考察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专技股办理。经审核合格,呈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按权限由相应人社职改部门发文公布并办理资格证书。
    (四)办理时间:每年12月底前
    二、各类资格考试报名审查如何确认?
    (一)办理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类别考试报考条件
    (二)所需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花名册以及报名文件规定的报考该科目所需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报专技股审核确认后,报市人事考试中心备案
    (四)办理时间:考试报名文件规定时间
    三、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如何办理证书?
    (一)办理条件:通过各类资格考试
    (二)所需材料: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通过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时所持证书原件、《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考生照片(与准考证同底板)1寸、2寸各一张、合格人员名单
    (三)办理流程:由主管部门汇总报专技股,经专技股复审后,统一报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四)办理时间:市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的办理时间
    四、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按期定职有哪些要求?
    (一)办理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员级”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确定“助级”职务;
    3、大本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助级”职务;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确定“中级”职务;
    5、获博士学位后,可确定“中级”职务。
    (二)所需材料:填写初聘表一式三份、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报到证、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等相当资料。
    (三)办理流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专技股办理
    (四)办理时间:每年12月底前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有哪些要求?
    (一)办理条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聘任条件
    (二)所需材料: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聘任表、外语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专技股办理聘任手续
    (四)办理时间:每年5月至12月底前办理
    六、资格证书如何补办?
    (一)办理条件:证书遗失
    (二)所需材料:个人补证申请、单位证明,主管部门盖章、刊发遗失声明的市级以上报纸一份、原《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复印件、《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两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片一张
    (三)办理流程:主管部门审核,报专技股。专技股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市局办理
   (四)办理时间:一年两次(5月份和1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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