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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印发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时间:2017-10-12 19:46:27

    9月2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通知如下: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规定,现就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月,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标准执行,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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